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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会展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会议服务公司   发布时间:2020-12-17 16:04:32   浏览次数:2467

为规范珠海市会展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扶持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珠海市会展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珠海市会展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珠海市展会补助资金申报等做出了规定。

珠海市会议展览局、珠海市财政局文件

珠海市会展[2014]64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会展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会展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径向珠海市会议展览局、珠海市财政局反映。

珠海市会议展览局、珠海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9日

珠海市会展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会展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扶持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府函〔2014〕1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支持会展业发展的市级财政资金。从2015年起,由市财政将扶持资金纳入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重点用于奖励和扶持新引进和新创办并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专业展会、会展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珠海会展整体宣传推广、品牌会展国际认证补助等。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对象为在珠海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和组织。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原则。

第五条 扶持资金由市会议展览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会议展览局负责组织扶持资金的申报、评审、编制年度导向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预算安排,会同市会议展览局参与项目报批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的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扶持资金采取奖励、补助两种扶持方式。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点展会的补助;

(二)引进品牌展会的奖励;

(三)成长型展会的补助;

(四)初创展会的补助;

(五)国际级大型行业会议的补助;

(六)通过国际会展组织认证的机构或项目补助;

(七)会展产业孵化基地企业办公场所租赁补助;

(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九)项目申报、评审、及聘请专家、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基础性工作;

(十)市政府决定给予支持的、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其它基础性工作。

第八条 资金使用具体内容和标准:

(一)重点展会。对获得重点展会认定的专业展会,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展览总面积达15000-25000平方米的,每届给予实际展期场租的25%(最高不超过35万元)、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媒体上投放宣传广告费用的25%(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专业买家住宿费用的25%(最高不超过30万元)、附属会议的实际场租的25%(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每届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40万元,且补助不超过两届;

2.展览总面积达2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每届给予实际展期场租的30%(最高不超过60万元)、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媒体上投放宣传广告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专业买家住宿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40万元)、附属会议的实际场租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每届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补助不超过两届。

(二)引进品牌展会。对于引进落户我市的,与我市优势产业、“三高一特”产业、城市特色结合度高的,展览总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知名专业展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展览总面积达5000-20000平方米,国内外参展商数量达150家及以上的,给予实际展期场租的25%(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媒体上投放宣传广告费用的25%(最高不超过45万元)、专业买家住宿费用的25%(最高不超过35万元)、附属会议的实际场租的15%(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2.展览总面积达20000平方米及以上,国内外参展商数量达250家及以上的,给予实际展期场租的30%(最高不超过45万元)、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媒体上投放宣传广告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专业买家住宿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40万元)、附属会议的实际场租的20%(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于特别重要的引进品牌展会,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具体磋商奖励的金额。

(三)成长型展会。对获得成长型展会认定的专业展会,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展览总面积达5000-10000平方米的,每届给予实际展期场租的15%(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媒体上投放宣传广告费用的15%(最高不超过25万元)、专业买家住宿费用的15%(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补助,每届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且补助不超过三届;

2.展览总面积达10000-20000平方米的,每届给予实际展期场租的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媒体上投放宣传广告费用的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专业买家住宿费用的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每届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且补助不超过三届;

3.展览总面积达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每届给予实际展期场租的25%(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媒体上投放宣传广告费用的25%(最高不超过35万元)、专业买家住宿费用的25%(最高不超过35万元)的补助,每届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补助不超过三届。

(四)初创展会。对于在我市新创办(无同题材)的,与我市优势产业、“三高一特”产业、城市特色有一定结合度的,展览总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展会(流动性展会和展销会性质的展会除外),前三届内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展览总面积达5000-10000平方米的,每届给予实际展期场租的15%(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补助,且补助不超过三届;

2.展览总面积达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每届给予实际展期场租的20%(最高不超过12万元)的补助,且补助不超过三届。

(五)国际级大型行业会议。对于在我市举办的,与我市优势产业、“三高一特”产业、新兴产业等有较高结合度的国际级大型行业会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六)对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会展组织认证的机构或项目,认证后三年分别给予每年会员费用的50%、30%、20%的补助。

(七)对于被认定进驻珠海会展产业孵化基地的会展企业,在进驻前三年内,分别给予每年办公场所租赁费用的40%、30%、2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办公场所租赁费用的最高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八)建立会展业信息化平台、宣传推广、人才培训、统计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建设资金在扶持资金中列支。

(九)项目申报、评审、及聘请专家、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基础性工作的费用在扶持资金中列支。

(十)对于市政府决定的给予支持的、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其它基础性工作的费用,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审核后,据实核发。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凡申报扶持资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实行独立财务核算,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控制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且依法纳税,并在会展举办前1个月向市会议展览局进行备案,提交项目备案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扶持资金不予以支持:(一)已经列入其他同类性质市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

(二)申请单位或项目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接受调查;

(三)上届展会曾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较多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珠海市会展业统计报表制度,上报有关会展业统计报表的。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市会议展览局每年发布当年扶持资金申请指南,并按工作计划每半年发文组织企业申报扶持资金。

(二)企业提交申报扶持资金资助的项目资料,由市会议展览局受理并初审。项目资料主要包括:

1.申请报告;

2.扶持资金申请表;

3.须经批准的会展项目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项目备案表;

5.主承办单位协议;

6.主承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7.工作方案、总结报告、场地租赁合同、展馆确认的实际展位平面图、展商列表、会刊、专业买家邀请名单、重要宾客名单、酒店住宿合同、宣传广告、广告合同及相关发票复印件等材料;

8.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市会议展览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将拟资助的项目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市会议展览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报市政府审批。

(五)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市会议展览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会议展览局、市财政局将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同时应定期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检查评估。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交相应的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会议展览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情节轻重采取停止奖励或补助等措施,并追回已拨付的会展扶持资金。项目单位在5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资金支持。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扶持资金的;

(二)展会组织秩序混乱,发生罢展、闹展或重大事故的;

(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会议展览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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