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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扶持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稿)

来源:会议服务公司   发布时间:2021-05-11 18:13:43   浏览次数:3976

为充分发挥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对三亚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鼓励举办促进淡季旅游市场发展的大型活动,积极推动旅游、文化、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三亚市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扶持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稿)》,设立大型活动经费,对在三亚市举办的大型活动进行扶持或奖励。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扶持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三府规〔202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扶持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稿)》已经2021年3月31日七届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7日

三亚市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扶持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结合三亚旅游淡旺季差异明显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旅游、文化、体育活动,努力扭转三亚旅游市场“冬暖夏凉”的局面,鼓励举办促进淡季旅游市场发展的大型活动,积极推动旅游、文化、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简称“大型活动”),是指在三亚市行政区域内举办,需要申请大型活动经费进行扶持或奖励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或奖励的大型活动包括:

(一)政府及所属机构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二)政府及所属机构联合市场主体举办的大型活动。

(三)市场主体自主举办的大型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大型活动管理领导小组(简称“市大型活动领导小组”),市大型活动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单位构成。市大型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旅游、文化、体育的副市长担任。组长负责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因工作需要时也可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副组长由协助分管大型活动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及市旅游推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大型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旅游推广局组成。按照席位制设定,人员变更自行按实际更换。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市大型活动领导小组会议。

市大型活动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相关决策决议,并审议大型活动的方案、资金等相关重要议题。

(二)组织、研究、培育有利于推动旅游文化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三亚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型活动。

(三)对适用本办法的大型活动进行审议、指导、监督和统筹。

第五条 市大型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大型活动办”)。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市旅游推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市大型活动办负责市大型活动领导小组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大型活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收集、汇总、整理申请大型活动经费的项目材料,进行受理、评估并组织专家组进行集中评审。专家组由市大型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表构成。

(三)对市政府资金和资源的有效使用实施监管,对大型活动开展绩效评估或评价。

(四)对大型活动举办全过程进行指导、协调、监管。

(五)落实市大型活动领导小组各项决策及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设立大型活动经费,列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扶持或奖励大型活动的举办。适用本办法的大型活动可按程序申请专项经费。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严格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本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20〕16号)执行。

第八条 大型活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举办,活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依照市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监管、活动举办属地区政府协管、活动执行运营方负总责的基本模式,实现“安全、高效、节约、共赢”的目标。

第九条 大型活动经费申请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和企业。

第十条 需要申请经费的大型活动项目,需在当次大型活动举办起始时间90日前向市大型活动办进行申请。申请时间以市大型活动办收到大型活动经费申请审核表之日起算。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经费申请

(一)大型活动申请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大型活动经费申请审核表(加盖公章)。

2.大型活动总体方案、经费预算、预期效益、宣传营销方案等相关材料。

3.有符合要求的疫情防护及医疗救助预案。

4.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二)社会组织或企业申请需提供以下补充材料:

1.主办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或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提供近一年纳税凭证和社会保障金缴费凭证。

3.市大型活动办对申请单位近三年无失信、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实,申请单位签署《信用承诺书》。

第十二条 市大型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大型活动的性质、活动预期、绩效评估及经费额度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市大型活动领导小组遵循“年度审核,季度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对大型活动进行审核。

(一)年度审核。市大型活动办在每年第四季度内,对申请下一年度举办的活动进行集中征集、统筹、评估和筛选,并报市大型活动领导小组进行审议。

(二)季度调整。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市大型活动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新申请的大型活动进行集中审议。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经费审批流程

(一)受理评估。市大型活动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确保材料完整并对真实性及资质进行核实后,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对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做出评估意见;由市旅游推广局对政府及所属机构联合市场主体举办或市场主体自主举办的大型活动做出评估意见。

(二)集中评审。市大型活动办组织专家组从意识形态、行业监管、公共安全、活动规模、活动预期或绩效评估以及建议扶持奖励的经费额度等方面对大型活动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市大型活动办提交市大型活动领导小组集体审议。

(三)经费批准。市大型活动领导小组对评审结果进行集体审议,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并确定扶持或奖励金额。

第十五条 活动经费重点扶持奖励促进淡季旅游市场发展的大型活动。按以下类别设立:

(一)扶持经费类

1.用于对政府及所属机构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扶持。

2.用于对政府及所属机构联合市场主体举办的大型活动的扶持。

(二)奖励经费类

用于对市场主体自主举办的大型活动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活动总支出的50%且不超过100万元,在活动举办后经绩效评价决定。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经费管理使用

(一)扶持经费类

1.扶持经费申请单位是经费第一责任人,承担经费管理使用职责,履行经费监管义务。

2.活动举办方在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大型活动办提交活动绩效自评报告及活动支出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如遇特殊情况,可向市大型活动办申请延长提交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市大型活动办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评价和活动经费审计工作。

3.扶持经费类资金使用流程

(1)扶持经费申请单位根据市大型活动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结果向市财政局专项请款,市财政局按相关程序核准拨付,扶持经费不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

(2)对于政府及所属机构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扶持经费申请单位根据活动开展进度最高支付至70%,剩余部分在活动结束后据实结算(不超过预算审定的总金额)。

(3)对于政府及所属机构联合市场主体举办的大型活动,扶持经费申请单位根据活动开展进度最高支付至70%,剩余部分待活动结束后经大型活动办确认实际总支出后支付。实际总支出不低于总预算80%,全额支付;实际总支出低于总预算80%,按实际支出占总预算比例支付。活动总支出包含实际支出、资源置换及赞助等方式。

(4)经市大型活动领导小组会议同意并已安排扶持经费的活动,如当年未举办,经费予以收回。

(二)奖励经费类

1.大型活动奖励经费的金额在活动举办后,根据大型活动奖励经费绩效评价的打分结果予以确定。

2.奖励类经费申请审批流程

(1)已确定可申请奖励的活动先由举办方自评,并提供活动执行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活动总结(活动名称、主办及承办单位、活动概况、活动举办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经费使用情况(有效票据复印件)、活动绩效评估。

(2)活动举办方在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大型活动办提交上述材料,由市大型活动办组织对活动举办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打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评价和活动经费审计工作。

(3)绩效评估结果合格的活动,市大型活动办应当将绩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市大型活动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如有异议,市大型活动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就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提交市大型活动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经调查,发现申请单位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取消申请经费的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经市大型活动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同意给予奖励的活动项目,由市大型活动办根据市大型活动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结果向市财政局专项请款,市财政局按相关程序核准拨付。

第十七条 市大型活动办工作经费每年从大型活动经费中按总额3%提取,用于大型活动办相关日常工作及绩效评估或评价等方面。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经费不得与其他市级财政补助资金重复申请,即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不得申请大型活动经费;已获得大型活动经费的,不得申请其他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操作规程和评分标准另行制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旅游推广局会同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2年12月31日。原《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9〕2号)和《三亚市大型活动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三府〔2013〕60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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