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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会议服务公司   发布时间:2020-12-03 11:23:35   浏览次数:2304

为规范和加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9年4月30日,山东省烟台市财政局办公室印发《烟台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烟台市会展项目奖励资金支持方?向和内容、烟台市会展奖励申报、资金拨付等做出了规定。

烟台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烟财企[201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省、市关于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全市会展业创新发展的意见和烟台市会展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烟政办发〔2018〕2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奖励扶持保障我市会展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厉行节约、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批复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组织指导绩效评价。

(二)市商务局结合会展业发展需要,研究提出资金支持重点,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负责项目申报、筛选、现场核查评估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度、监督和绩效评价。

(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根据市商务局部署,具体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编报,定期向市商务局汇报承办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符合《通知》的会展项目奖励、一事一议项目奖励以及会展业发展相关经费支出,具体包括:

(一)会展项目奖励资金:兑现符合《烟台市会展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奖励条件(一事一议项目除外)的相关会展项目的奖励;

(二)一事一议项目奖励资金:市政府主办或者重点引进的会展项目(包含符合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展会品牌权限使用费用,运营方为举办展会组织的新闻发布、广告宣传、招商招展、观众和嘉宾邀约以及展会服务等费用,不包含单位日常业务活动以及其他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务性支出费用);

(三)其他资金:与会展业发展相关的经费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原则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根据项目申报、审批及实施等情况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项目申报。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资金支持。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或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一)会展项目奖励资金申报:按照《烟台市会展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规定申请会展奖励资金的,申报单位或个人须按照《烟台市会展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和有关申报规定提前45天(自然日,下同)进行项目申请并于项目举办期间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后提报相关资金申请资料。市商务局每年3月集中受理上一年度资金申报材料(2018年会展项目奖励于2019年5月受理)。

(二)一事一议项目奖励资金申报:举办市政府主办或者重点引进的重大会展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牵头单位申报,原则上按“下评一年”的方式开展,与市级部门申报预算衔接推进,时间适度提前。每年三季度,市商务局组织相关单位申报下一年度一事一议奖励项目,各业务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如实提交项目申报书、立项依据、可行性分析、项目实施方案、预算方案、项目绩效目标以及其他需提交资料。对因特殊原因未按要求申报的一事一议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行文上报市政府,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复意见办理。

第八条 项目审批。市商务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审,根据评审及预算资金安排情况,形成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一)会展项目奖励资金:市商务局汇总资金申报材料并交由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结合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报告,市商务局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报告研究形成会展项目奖励初步意见,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局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市商务局形成会展项目奖励意见,并报送市财政局。

(二)一事一议项目奖励资金: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及支持资金进行集中研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形成初步意见,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资金分配意见,按规定程序将专项资金拨付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项目单位应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严格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市商务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审核相关单位实施项目的绩效目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绩效自评,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和调整本办法的重要依据。业务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应及时将政府采购、项目筹备和合同实施以及其他应作为绩效评价备案资料的文本报市商务局备案。市商务局在项目实施期间组织现场核验,核验结果列入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财政局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资金管理办法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市商务局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申报、资金分配和绩效自评报告等,接受社会监督。业务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资金使用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预算调整。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重复享受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并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骗取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包括罢展、闹展或其它重大事故),停止奖励或收回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12日。2018年8月13日至2019年4月30日之间的会展项目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烟台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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