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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会议服务公司   发布时间:2021-01-22 17:04:11   浏览次数:4657

新制定的《成都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指出成都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在成都市主要专业展览场馆内举办的展览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展期2天以上的线下展览会。在特定条件下举办的线上展览会。参加市博览局组织开展的境内外推介会、洽谈会、展览会等会展经贸交流活动的我市企业及机构。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博览局文件

成财制〔2020〕36号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博览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财政局、会展业主管部门:

    为充分发挥成都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我局会同市博览局(市贸促会)修订了《成都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博览局

2020年12月9日


成都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促进成都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会展之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2016〕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会展产业新经济形态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9〕4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培育展会新模式激发增长新动能的指导意见》(成办发〔2020〕51号),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成府函〔2017〕170号)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会展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含义) 本办法所称成都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主要为落实我市会展业发展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提供资金保障。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级财政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确定专项资金规模、预算管理,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下达资金预算,指导和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监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市级主管部门职责) 市博览局(市贸促会)主要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总体安排和分配建议方案,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组织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县级财政部门职责) 区(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区(市)县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使用监督以及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主管部门职责) 区(市)县会展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区(市)县申报项目的审核、上报及项目管理,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八条(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资金使用单位对项目真实性、科学性负责,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向及分配方式

第九条(支持对象) 本办法所称展览会是指集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销售渠道、传播品牌理念、投资洽谈交流为一体的符合我市产业经济发展方向的展览会,不包括书画展、摄影展、图片展、成就展等。

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省市政府重点支持,或对我市经济社会等领域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国家级、国际性的重要会议,不包括政府性的工作会议、一般性学术会议、一般性商业会议、联欢联谊会等。

第十条(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在我市主要专业展览场馆内举办的展览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展期2天(含)以上的线下展览会。

(二)在我市举办的线上线下一体的展览会;

(三)在特定条件下举办的线上展览会。

(四)在我市举办的会期2天(含)以上,且在我市住宿1天(含)以上的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对我市经济社会等领域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国家级、国际性会议。

(五)符合会展新经济发展新场景、新业态、新模式的我市注册会展企业、智慧场馆、产业园区。

(六)参加市博览局(市贸促会)组织开展的境内外推介会、洽谈会、展览会等会展经贸交流活动的我市企业及机构。

(七)国际会展组织认证、知名会展企业落户办展、外来重点展览会定点举办、品牌展会等奖励。

(八)对符合我市产业经济发展方向,具有较强产业推动作用及其他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规划分配、据实据效等方法进行分配,具体执行标准通过申报指南进行规范。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申报审核流程) 市博览局(市贸促会)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每年制定并发布申报指南。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一)至(四)项的申报主体,应通过成都会展业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市博览局(市贸促会)根据《成都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委托第三方进行现场验收、专家评审,经审核确定公示后纳入“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五)至(八)项的申报主体,应向市博览局(市贸促会)提交相关纸质材料进行申报。市博览局(市贸促会)根据《申报指南》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纳入“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 市博览局(市贸促会)根据当年我市会展业支持发展重点,建立“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结合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编制次年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预算细化) 年度预算草案经审批后执行,已细化到具体项目的,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应按照市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将细化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预算调整) 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支出预算;因政策要求或客观环境变化,确需变更支出预算的,应将具体变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批准后,由市博览局(市贸促会)向市财政局分项目、按进度报送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批后下达资金。

第十七条(资金拨付) 拨付相关区(市)县及市级相关单位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直接下达资金。相关单位应向市博览局(市贸促会)提供第三方绩效评价报告。

拨付举办单位的项目,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到市博览局(市贸促会),由市博览局(市贸促会)拨付到举办单位。举办单位应向市博览局(市贸促会)提供与补贴金额对应的票据、第三方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市博览局(市贸促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结余管理)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会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的清理和执行,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总体要求) 专项资金应当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目标管理) 市博览局(市贸促会)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应当编制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区(市)县会展主管部门负责填报区域内项目绩效目标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

第二十一条(执行监控)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各级会展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应当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 专项资金执行完成后,市博览局(市贸促会)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开;资金使用单位应开展绩效自评,区(市)县会展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视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抽查、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结果运用)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制定政策、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不佳的项目,市博览局(市贸促会)要在次年预算编制中调整项目实施方案或优化支出结构。不作调整的,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减预算或予以取消。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挤占、贪污、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博览局(市贸促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7年7月11日印发的《成都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外〔2017〕74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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