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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来源:会议服务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23 21:38:55   浏览次数:2793

绍兴市出台的《绍兴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针对高技术服务业、休闲旅游业、体育和会展业的高质量发展和创收,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补助,如研学旅游基地建设、住宿餐饮评星创优、优质品牌展会引进、重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等,其中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为加快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构建优质高效现代服务业体系,打造宜居宜业品质之城,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推进高技术服务业引领发展

(一)加快信息服务业发展。对新设立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成本),按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获得 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3级、4级、5级认证的信息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对国外知名和国内龙头检验检测机构在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设立总部、分支机构的,经考核年度绩效显著的,每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150万元运行补助,连续扶持三年。对新入驻集聚区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经考核年度绩效显著的,每家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运行补助,连续扶持三年。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鼓励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在符合省、市发展导向,年度研发设计、物流系统、数据信息系统、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方面投入超过300万元的规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中,遴选不超过20家企业进行培育,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1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设立研发设计、技术平台、物流运输、数据运算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认定,新设立企业可享受用地性质不变、水电气价不变政策,对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四)推动各领域跨界融合发展。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军民融合综合性服务平台,在平台运行首个年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计入当年补助资金总额),根据运作成效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年补助,补助一般不超过三年,运作成效特别显著的可延长补助年限。(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促进休闲旅游业品质化发展

(五)提升旅游景区质量。对新创建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给予50万元奖励。景区常态化接待游客的演艺活动全年演出100场以上且每场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经认定,一次性补助3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六)加快发展研学旅游。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游营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游基地、标准示范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七)鼓励发展过夜旅游。加大“全市游”黄金旅游线路推广力度,对接待境内过夜游客2000人次/年(每晚计1人次,依次类推)以上旅行社,按10元/人次奖励;对接待境外过夜游客超过1000人次/年的旅行社,按50元/人次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八)支持旅行社创强、创星、创收。对新评定的全省百强和全国百强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1.5亿元、2亿元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鼓励旅行社参与ISO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九)鼓励住宿餐饮评星创优创收。对新评定的客房数100间以上三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五星级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通过复评的三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五星级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银桂级品质饭店”、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金桂级品质饭店”、全国“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级银宿级民宿、金宿级民宿、白金级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鼓励星级饭店创收,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3亿元的星级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鼓励旅游饭店开展智慧化建设。(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十)加强旅游人才培养。鼓励高校和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新设旅游产业类院系,对新开办旅游学院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开设旅游产业类专业的,每个专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本市新获得中、高、特级导游资格的人员分别一次性奖励2000元、6000元、1万元;新获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绍兴鲁迅纪念馆
▲绍兴旅游景点——鲁迅纪念馆

三、鼓励体育和会展业特色化发展

(十一)加大体育产业项目投资。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体育产业项目,按实际贷款额予以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所计利息总额的50%,单个项目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十二)推动体育园区基地建设。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运动园区基地(包括运动休闲小镇、体育产业集聚区、体育产业基地、体育产业园区及体育产业群等整体建设项目),分别给予项目实际投资的10%、9%、8%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被新评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十三)鼓励举办重大体育赛事。根据评审入围绍兴市20大体育品牌赛事,按赛事难易程度、影响力和资金投入等进行分档补助,一类赛事补助80—100万元,二类赛事补助50—80万元,三类赛事补助30—50万元。主办(承办或执行运营)省级及以上体育赛事活动(赛事活动级别须事前认定),根据赛事难易程度,予以实际总投入10%以内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绍兴市体育产业发展、城市形象提升起重大作用的体育产业节庆、体育展会、体育论坛等活动,予以实际总费用10%以内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十四)加大体育行业主体培育力度。对在全市起示范作用、年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且当年增长10%以上的主营体育类企业、体育社团及体育俱乐部,给予当年营业收入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被新评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称号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新评为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或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十五)鼓励产业展会规模化发展。产业展会是指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并经商务部门备案,展期不少于3天、标准展位数大于300个或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针对专业采购商、参展商的市场化贸易类展会。根据产业展会的标准展位数量及展览面积对展会主办方分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四档予以奖励。对高端装备、新材料、现代医药、电子信息等四大战略新兴产业有关题材的展会,在分档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予以奖励。境外参展商不少于3个国家(地区)且国际展位或面积占总展位数或总面积20%以上的国际性展会,在分档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20%予以奖励。自次年起,展会展位数或面积升档,按照升档后标准给予奖励。展位数或面积未升档,但展位数或面积较上届有10%及以上增长的,在享受原有政策基础上,对新增展位奖励1000元/展位。(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六)积极引进优质品牌展会。对引进的、在市外已成功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首届标准展位数达到400个以上,在第十五项政策条款基础上给予主办方20万元奖励;对连续举办,展位数不少于首届的展会,每届增加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七)支持会展企业发展壮大。对会展企业举办展会、当年度展会营业额达到8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上,展会营业额每增加500万元再奖励1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八)盘活专业场馆资源。场馆企业当年度承办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达到5场以上,每增加1场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场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支持现代物流业绿色智慧发展

(十九)加快物流智能化建设。引导物流企业(含寄递企业,下同)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信息系统的互联对接,物流企业实施物流信息系统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其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省、市发展导向的智慧交通研发企业,开展车联网、自动驾驶、轨道交通控制系统、交通大数据等研发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其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二十)调整优化运输结构。鼓励“陆改水”“散改集”,对进出绍兴市港口码头的内河集装箱,每标箱给予100元奖励,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300万元。对投资建设(含改扩建)300吨级码头以上的,按泊位(包括散货泊位、集装箱泊位)实际建设投入的10%予以奖励,每个港口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水运企业新购置500吨级以上船舶,船龄1年以内(基准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每艘奖励20万元,超过1年的每增加一年减少1万元(不足一年计一年),船龄超过15年的不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对承接绍兴地区经宁波舟山港集疏的海铁联运集装箱、绍兴地区所需大宗散货(煤炭、黄沙等建材物资)“公转铁”项目的运输等相关企业,按每标箱100元标准进行补贴,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一)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3A、4A和5A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交通智慧制造业企业向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自用生产设备价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租赁费用的1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首次申请获得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二十二)支持城乡配送和物流创新发展。对新建符合省“四好农村路”标准、面积20平方米及以上的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网点的企业,每个网点给予1.5万元补助。对企业建设城市共同配送、冷链配送、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等项目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的企业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对当年新评定为省级物流园区提质增效试点的园区和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试点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五、促进商贸消费升级发展

(二十三)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对商贸流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每上一个台阶且同比增速超过全市全社会平均增速的给予奖励。其中批发额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的,零售额首次超过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住宿餐饮营业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四)鼓励夜间经济发展。对入驻“绍兴特色夜宵城”并正常经营的商户,按照实际营业面积,给予第一年200元/平方米,第二、三年100元/平方米补助。对经省、市流通与消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选为省级、市级“夜间经济”集聚区的,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五)鼓励放心早餐特色小吃发展。对2018年和2019年已经建成的放心早餐门店,按照《绍兴市便民放心早餐项目实施方案》(绍政办发〔2018〕10号)执行。对2020年新提升改造的特色小吃推广店通过验收的,给予实际投资额50%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六)推动城乡商业提档升级。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商业特色街区(商圈)的运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绿色商场、省级绿色商场、市级绿色商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且50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商业中心(邻里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的乡镇商贸中心,经验收合格,给予实际投资额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开设24小时便利店的企业,给予每家门店实际投资额2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回收站进行智慧化改造升级或平台化运营管理的,给予承办企业实际投资额2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企业建设标准化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成投入使用后按总投资额(不含土地款)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七)鼓励培育壮大电商主体。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上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当年度网络销售额同比增长超过40%、30%、25%、18%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电商平台(包括网红推广平台)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八)积极引进全球著名电商平台服务商。对新引进阿里巴巴、亚马逊、谷歌等全球著名电子商务平台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企业,给予1000平方米以内的三年全额房租补贴,补贴按实际房租核定,最高不超过市场平均价。年度新增服务企业超过100家、200家、300家,且所服务企业总体年度网络销售额增幅超过20%的服务商,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九)鼓励电商企业开展电商直播。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经认定的直播基地,办公使用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达到30间,签约品牌数量达到5个以上,机构注册有签约主播人数超过20人的直播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对于直播电商服务机构,服务企业20家以上且年直播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企业开展网络直播的,按照年直播销售额,给予相应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十)鼓励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和示范创建。对电子商务产业园新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实际使用面积每年给予100元/平方米补助,电商企业配套仓储用房按上述标准50%给予补贴,单个产业园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产业)基地、企业或百强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为4A级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电商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认定为5A级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电商企业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十一)鼓励智能化超市和智慧商店建设。对新开设的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线上订单交易额占比20%以上的智能化体验式超市,每家奖励20万元。对营业面积80平方米以上、新接入电商平台的加盟便利店,每家奖励2万元。对年交易额30亿元以上电商平台开设线下体验店,面积在200—500平方米的,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家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十二)鼓励城市商业品牌能级提升。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商贸流通企业,正式营业并产生销售额次年起,按第一年5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20万元进行奖励。对新引进国际顶级、一线、二线品牌专卖店的引进方,按品牌专卖店实际装修费用(不含配套部分)的20%予以补助,自品牌专卖店正式营业次年起分三年按照50%、30%、20%予以补助,单个品牌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新开设2000平方米以上的进口商品网点,自正式营业起给予当年4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十三)鼓励连锁企业拓展提升。对有5家及以上直营门店的市级商贸流通业重点企业,每新增1家30平方米及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创造条件实现汇总结算的连锁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六、推动商务服务集聚发展

(三十四)鼓励楼宇经济发展壮大。地上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商务办公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60%以上的楼宇,引入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达到10家以上,楼宇当年销售总额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楼宇经营管理机构2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奖励。次年起年销售总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当年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十五)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做大做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其年度销售额的2%予以奖励,奖励期限三年,单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建成挂牌的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每年20万元补贴,扶持期三年。对新挂牌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对入驻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连续三年免除房租;对未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按企业规模、业绩给予连续三年的定额房租补贴,补贴标准分三档,分别为1万元/年、6000元/年、3000元/年。对新购建办公用房的人力资源总部企业给予800元/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分期补助;对租赁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租金的4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购买第三方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非公企业通过第三方机构购买人力资源管理咨询、薪酬绩效设计、员工招聘、职业培训、人力资源信息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等专业服务,给予服务费用50%补助,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三十六)提升中介机构招才引智服务。中介机构帮助引进海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在引进机构运营满一年后,视情况给予中介机构1—10万元奖励。每两年开展一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选活动,对评为市级优秀的机构奖励5万元。对为我市全职引进顶尖人才、引进并自主申报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国家“引才计划”“万人计划”人才、省“引才计划”“万人计划”人才、“海内外英才计划”人才的中介组织或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每人(个)次80万元、5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三十七)鼓励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市外组织参会人数超过100人活动的,给予每场2万元的基础奖励,再按照参会人员的数量和层次给予绩效奖励,标准为:硕士以下学历学生每人200元、博士研究生或正高以上人才每人500元,每场最高奖励10万元。在市内组织的减半奖励,在境外组织的加倍奖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邀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人才智力项目对接活动,境内展位每个奖励5000元,境外展位每个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三十八)加强安保服务品质。对寄递企业、保安企业当年自主添置单价6万元以上的X光机等安检设备,按实际采购价格不超过30%给予补助,单件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新获得全省一级保安服务企业、全省保安服务企业先进单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七、完善公共服务社会化体系

(三十九)打造养老服务升级版。由社会资本投入建设(改建)的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中心,达到星级标准且实际投入资金(含建筑物建设、装修和设施设备采购,下同)四星级超过100万元、五星级超过200万元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社会化运行(含公建民营)的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中心日常运行经费,经考核验收或第三方评估合格,每年给予四星级20万元、五星级30万元补助。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日常运行,经考核验收或第三方评估合格,每年给予一星级3万元、二星级5万元、三星级7万元补助。公建民营的居家养老中心享受与公办居家养老中心同等运营补贴政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升级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自平台运行之日起,根据运作成效给予不超过340万元/年补助,补助一般不超过五年,运作成效特别显著的可延长补助年限。(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四十)支持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依法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床位补贴标准。依法登记的新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自建用房按核定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4000元补助;租用用房且租期3年以上的,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800元补助,连补3年。属于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待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以上,在省、市财政床位补助基础上,自建用房的再给予每张床位1400元一次性补助,租用用房的额外再给予每张床位800元一次性补助。依法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入住6个月以上且为本行政区域户籍(县级)的老年人实有入住数,根据星级评定结果,给予分档补助:一星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二星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三星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四星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五星级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接收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的,在星级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入住的,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入住星级养老机构的,其床位费、餐费和护理费按当年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其余部分由老年人自行承担。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补助平均保费的三分之一,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减半补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四十一)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为经评估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半失能、半失智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补贴,失能、失智老年人参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中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档次标准实施补贴,半失能、半失智老年人参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中的“生活基本不能自理”档次标准实施补贴。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补贴的,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实施补贴。为80周岁及以上独居(子女在绍兴市外半年以上)且生活不能自理及子女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有效照顾(子女弱智、肢残、重病等)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补贴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实施补贴。为9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补贴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进行补贴。以上养老服务补贴按老年人实际使用情况给予补贴,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老年人不列入养老服务补贴范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四十二)实施民办学校生均经费补助。民办高校参照省属高校正常经费生均基准定额的8%补助,民办高校毕业生留绍工作比例比上年度每提高0.5个百分点,生均补助提高0.25个百分点,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10%。普通高中按公办普高生均公用经费80%进行补助;列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计划的公费班,由政府按上年度同类公办普高生均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的30%购买服务。中职教育实施免学费教育后按每生每年理科7500元、文科6500元进行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招收施教区内学生的,按照上年度生均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购买服务;其他学生享受同等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和“两免一补”政策。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不低于每年每生500元公用经费补助;符合办园条件且收费标准不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2倍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一样的公用经费补助。本条款在市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全面实施,各区、县(市)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四十三)设立民办学校专项奖励。对应用型本科院校升格为应用型大学或高职学院升格为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分别奖励3000万元和2500万元。对评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高职院校,奖励50万元。对评为省现代化学校的,奖励30万元。对获得政府教学成果奖的学校实行奖励:省级一、二等奖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国家级一、二等奖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举办非营利性学校的,对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收入合理确定公共财政配比资金,对社会捐资在1000—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15%、10%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本条款在市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全面实施,各区、县(市)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四十四)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成功创建等级医院的,按照获评的等级医院级别进行一次性奖励,综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和专科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分别按200万元、150万元、60万元、40万元和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开展医学学科、专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建设级别的,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承担项目的医疗机构应按不低于1:3比例进行资金配套。(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八、优化提升服务效益质量

(四十五)强化品牌质量建设。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当年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表彰的组织、个人,分别奖励50万元、5万元,由市级财政列支。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每个奖励1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四十六)推进标准化建设。当年主导制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25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十七)引导亩均效益领跑。深入实施服务业“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对当年被评为亩均效益省级、市级“领跑者”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四十八)鼓励企业“下升上”。对达到限额以上、规模以上并首次入库的服务业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四十九)扶持服务业项目建设。对列入市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及以上的服务业建设项目(不含政府性项目、房地产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投入)给予不超过5%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九、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0年当年已兑现的不再重复兑现),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完善,具体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自然人、法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夜间经济、放心早餐、特色小吃的适用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台资、外资企业以及黄酒集团、震元股份公司等纯市场竞争性行业主体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县级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军民融合发展奖励、体育业奖励补助、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市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奖和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表彰奖励项目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当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文化产业执行文化产业政策。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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