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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会议服务公司   发布时间:2020-11-09 17:55:42   浏览次数:2624

宁波市人民政府会展工作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印发《宁波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宁波市展会资助条件与标准、宁波会展专项资金申请、会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宁波市会展公共宣传平台建设资助、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落户宁波奖励等做出了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会展工作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文件

甬展办发〔2017〕1 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我市会展业发展水平,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对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会展工作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5月12日

宁波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131号)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区域性国际会展之都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3﹞100号)精神,按照“政策引导,市场培育,平台搭建”的要求,结合我市会展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会展企业或中介机构在宁波国际贸易展览中心举办的展期不少于三天且运作规范的商品展览、技术设计、服务贸易、文化博览、巡回展等市场化展览活动,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级企事业单位,以上两项以及在我市举办的、并且未同时获得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国际性或全国性特色节庆和高端会议(论坛),均可申请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材

料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及年度预决算、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助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加强对新办展会的资助力度。新办展会重点考核其

展会性质、规模(详见附件2、3),结合考量其展会容积率、观众构成及专业化程度、展商构成及国际化程度、展客商及观众满意度、现场人气及媒体关注度、行业地区影响力、对相关产业带动作用、成交额(含意向成交额)、发展前景及展会安全、卫生、环境情况等因素。

新办展会可以连续5年(届)申请专项资金。满五年(届)的,按照当年(届)核定资助资金额度的90%、80%逐年递减,再资助2年(届)。

支持展会提质扩容。资助期满的展会,对面积增长部分,参照相关政策重新予以提档资助。

同一会展公司举办的同一题材展会,原则上一年只能资助一次。

同期举办的同一个会展项目,包含展会和会议(论坛),根据主(承)办单位申请,分别进行资助。

第五条 支持特色节事活动。申报专项资金的各类节庆活动,根据其规模大小、主办层次和经济社会效应,经市会展办、市财政局综合评估,分别予以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六个档次的资助。

第六条 支持举办各类国家级、国际性会议(论坛)。申报专项资金的国际性和全国性会议(论坛),根据会期天数、规模大小、主办层次和经济社会效应,经市会展办、市财政局综合评估,共设十五档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5万元(详见附件4)。重点资助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或与展会相关的会议(论坛)。

第三章 其他资助

第七条 加大对会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为调动我市相关企事业单位推动和参与会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积极性,对为促进全市会展业整体宣传推广、综合保障、人才培训、招展引会、设施改造、服务升级、数据采集、展会评估等工作做出贡献的非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根据其资金投入、推动力度和工作实绩,一次性予以总额5—30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加大对全市会展公共宣传平台的建设。每年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安排不高于 50 万元的宣传评价经费,用于公共性质的宣传推广、展会评估、数据采集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鼓励自主品牌会展项目建设。对取得UFI、ICCA国际性组织认证的会展项目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中国驰名、浙江省著名、宁波市知名商标或名牌及注册商标的会展项目一次性分别予以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专项奖励。

第十条 支持知名会展机构和会展项目落地(重点资助UFI、ICCA认证的机构和项目)。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注册落户我市或设

立分支机构的,2年内举办贸易型展会,累计面积2万平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落地机构30-50万元资助;2年内举办2次或以上的贸易型展会,在前款资助基础上给予落地机构 20-30 万元资助。2年内举办国家级、国际性会议(论坛)2次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落地机构30-50万元的资助。

相应展会和会议(论坛)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和第七条叠加资助。

第十一条 对获得市级年度会展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及优秀会展项目的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对特别重要的国际性、国家级会展项目,实行“一展一策”,相关组办单位提前6个月或至少一个办展周期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初步意见后,报请市分管领导同意,确定资助项目和金额(详见附件9、10)。

第四章 申请程序与审核拨付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在会展活动申办时,向市会展办提交书面申请(联办展会需事先申报登记);展会于每年度分上半年(4月份)、下半年(10月份)分两批申报,节庆、会议(论坛)及其他资助于本年度12月申报;由组办单位自主向市会展办提交报告表及相关材料(详见附件5、6、7、8);未按要求及时提交材料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每个会展项目只能由一个组办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展会活动进行评估。评估采用企业前期申报,第三方机构现场评估的办法。企业前期须提供展会招商宣传册、展客商邀请函、展会展位图、展会会刊及其他相关材料;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

开展现场实地评估,采用抽样调查、问卷调查、数据采集、走访相关部门等方式,并保留多媒体影像资料以备核查,最终分析得出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市会展办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和第三方机构跟踪评估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展会活动提交专家组评审;市会展办综合专家评审意见拟定资助标准;经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和市会展办确定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市会展办直接拨付给相关会展企业和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展会举办必须符合审核登记的展会名称、时间、地点和展品内容。组展单位应按审核登记的内容进行对外宣传和招展招商。展会名称、时间和地点与实际宣传不符的,视情按5%-20%减扣资助资金;展品内容超出审核登记范围的,超出审核

登记范围的展品面积不作资助,并视情按10%-50%减扣资助资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资助资格。

第十七条 组办单位应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虚报冒领专项资金的,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有权追回已经发放的款项,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列入会展不良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评估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估人员资格,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会展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新办展会项目资助申请操作流程;

2.贸易类展会资助条件及标准;

3.消费类展会资助条件及标准;

4.会议(论坛)资助条件及资助标准;

5.申请市场主导型展会专项资金相关材料目录;

6.市场主导型展会专项资金申报表;

7.申请节庆、会议(论坛)专项资金相关材料目录;

8.市场主导型节庆、会议(论坛)专项资金申报表;

9.宁波市会展项目“一展一策”操作流程;

10.宁波市会展项目“一展一策”申请表。

附件1:新办展会项目资助申请操作流程

一、申请条件:

1.符合第四条资助标准的展会项目。

2.各组展企业办展须提前 3 个月(新展提前 6 个月)向市政府会展办进行展会活动审核登记(审核登记所须材料详见展会活动审核登记流程)。

二、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展会项目,市会展办将协同相关部门赴现场实地对展会进行监督与评估。

三、展会项目资助资金于每年度分上半年(4 月份)、下半年(10 月份)分两批申报,由组展单位在展会项目举办后自主申报(申报材料详见附件 2、3、5、6)。

四、市政府会展办根据申请单位所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第三方跟踪评估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提交专家组评审。根据政策拟定资助金额,并予以公示。

五、市政府会展办函致市财政局,拨付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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