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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郑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会议服务公司   发布时间:2020-11-02 16:03:58   浏览次数:2644

为促进郑州市会展业转型升级,加快国家区域性会展中心城市建设,结合近几年会展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郑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发布,对郑州市会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申请标准、郑州展会项目奖励标准、绿色展览奖励、会展服务平台建设奖励、知名会展企业落户郑州奖励、会展人才培训奖励等做出了规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郑政办文〔2016〕64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郑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转型升级,加快国家区域性会展中心城市建设,结合近几年会展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市对原《郑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 郑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8月22日

郑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转型升级,加快国家区域性会展中心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会展业发展中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河南省促进会展业发展暂行办法》(豫商服贸〔2014〕8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家区域性会展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郑政〔2016〕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重点支持影响力带动力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展会项目。

第三条 郑州市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编报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组织对申请项目的核查,提出会展业重要活动、宣传推介及基础性工作经费等安排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对市会展办审核合格的展会项目进行核准上报,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市会展办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展会包括展览专业会议节庆活动等;其中展览是指博览会、展览会、交易会、洽谈会等活动。办展(会)单位是指在整个展会活动中负责组织策划、招商招展、经费收支并与展会场馆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的单位。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

(一)产业特色明显,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本地展会项目;

(二)引进的社会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国际性全国性专业展会项目;

(三)管理规范、服务到位,积极采用新技术的我市会展企业;

(四)会展业宣传推广、人才培育、规划调研、统计评估、行业交流等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

(五)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展会项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市政府已拨付经费的展会项目;

(二)在非专业展馆举办的展览项目;

(三)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人才交流会等项目;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郑州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展会项目;

(五)组织秩序混乱,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发生重大事故的展会项目;

(六)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支持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一)申请主体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展(会)单位;本地展览项目的申请主体应是本市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办展单位。

(二)展览举办的天数应在3天以上含本数下同农业类展览的举办天数应在2天以上;会议或节庆活动举办的天数应在2天以上。

(三)承接展会项目的专业展馆和会议型酒店须在市会展办进行年度登记备案。

(四)国际展览应有境外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参展商参展,境外参展商达到总参展商数量的20%以上;国际会议或节庆活动应有境外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人员参会,境外参会人数占总参会人数的20%以上。

(五)由同一办展单位同期举办的多个展览项目如主办、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相似的展览视为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奖励。

(六)相同题材的本地展览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仅对其中规模较大、实力较强、有发展前景的展览进行奖励。

第九条 一般展会项目的奖励标准。

(一)本地展览

1.新创办的本地展览项目,第1、2、3届(届数自展览进入专业展馆的时间开始起算,下同)展览面积达平方米以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百平方米25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第4、5、6届展览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百平方,15002.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未达到相应规模不予奖励。每届奖励总额不超过80万元。

2.现有展览7届以上规模达到1.5万平方米以上的本地展览,以该展会历史最大规模为基数,每增长2000平方米奖励3万元,每届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为引导本地题材相同的中小专业展览项目走联合办展、共创品牌的路子,由两个以上办展单位分别举办3届以上的展览项目进行资源整合,整合后规模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视作新创办展览进行奖励。

(二)引进展览

对引进在我市举办的,规模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全国性专业展览项目第一年(届)按每百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自第二年(届)开始,以第一年(届)的标准为基数,在其连续举办年份(届数)内,奖励标准每年(届)每百平方米增加100元奖励次数最高不超过六届。

(三)商业性会议

由国家级行业组织或机构主办或承办、参会人数达500人以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论坛、研讨会、年会等全国商业性会议,按实际会议场地租赁费用的50%进行奖励;每个会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商业性节庆活动

对扩大消费、促进产业作用明显的特色品牌节庆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的宣传、活动场地租赁费用的30%进行奖励;每个活动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国际展会项目的奖励标准。

对在我市举办的国际展览、会议和节庆活动,按本办法第九条奖励标准和奖励总额的150%执行。

第十一条 特殊展会项目的支持标准。对我市会展业和相关产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国际性全国性的重大展会活动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申办费、筹办费或服务费用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企业奖励标准

(一)国际认证奖励

对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亚洲会展联盟等国际性组织认证的我市会展机构或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服务平台建设奖励

对积极采用数字化技术进行网上登记注册、信息查询、展商与观众互动、数据管理的我市会展企业,给予信息平台建设费用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对依托自办实体展会创办的网络虚拟展会,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我市会展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绿色展览奖励

对取得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授予“绿色会展示范单位(项目)”的我市会展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落户郑州奖励

对已上市或者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国际知名会展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开展会展业务的,落地后三年内每年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已上市或者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国内知名会展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开展会展业务的,落地后三年内每年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人才培训奖励标准。

(一)对参加国家部委、国家级行业协会举办的会展业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郑州市会展企业人员,可按培训费的标60%准进行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

(二)对参加全国性会展院校比赛的驻郑高等院校会展专业师生,可按照参赛报名费或注册费100%的标准进行奖励。每个院校每次参赛奖励人数不超过5人,每年奖励次数不超过2次。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展会项目按以下规定申请奖励资金。

(一)备案申报

办展(会)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会展办提交下年度展会项目备案材料,每年6月底前可以补报当年下半年展会项目材料。备案材料包括:

1.展会项目备案表;

2.办展(会)单位合法登记注册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办展(会)单位简介;

3.项目的总体方案,已举办的项目首次备案还需提供往届展会的工作总结、会刊、展位图等资料。

(二)资金申请

办展(会)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5日向市会展办提交资金申请材料,未按时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申请材料包括:

1.资金申请报告;

2.资金申请表;

3.相关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4.有关部门同意主办承办支持的函件或证明;

5.场地租赁合同、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方案等;

6.展览项目提交展位图、参展企业名录,会议项目提交参会人员信息表等。

(三)项目总结

办展(会)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15天内向市会展办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总结报告;

2.场地租赁发票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

3.展览项目提交实际参展企业名录和场地出租方确认的实际展位平面图;会议项目提交实际参会人员信息表和场地出租方确认的实际座位图;节庆活动提交宣传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等材料;

4.国际展览还需提交境外展商参展合同及发票;国际会议和节庆活动还需提交境外参会人员的证照复印件等材料;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人才培训奖励的,申请单位应自条件具备起的半年内,向市会展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认证材料、证书、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 条奖励项目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项目核查和评估:由市会展办组织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抽查和初审,出具项目评估意见。

(二)资金拨付:符合支持条件的展会项目,经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拨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其他项目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申请申办费、筹办费及展会服务费的特殊会展活动,由办展(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会展办综合评估后,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拨付。

(二)会展业宣传推广、人才培育、规划调研、统计评估、行业交流等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由市会展办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会展办、市财政局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同时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有关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检查评估。市审计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列支使用情况加强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金用于会展项目发展方面,专款专用,并做好专项资金相关资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条 对提交虚假申请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用款单位,由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按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停止奖励、取消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等措施;已拨付会展专项资金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会展办追回。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展会评估人员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对在评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8日发布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1〕 28号)同时废止。

主办:市会展办

督办:市政府办公厅六处

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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